林方光拿到撤銷澄邁縣公安局錯誤處罰決定的行政覆議書十分激動
  人民網海南視窗海口5月9日電 (記者 寧遠)“一個違法的處罰決定,害得我不得不在看守所里過年,無法和家人團聚。這樣的損失誰來賠?”5月8日下午,當林方光從海南省公安廳拿到撤銷澄邁縣公安局作出的違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覆議決定書》,十分激動。
  今年62歲的林方光是澄邁縣老城鎮潭池村委會美且村民小組的村民,今年春節前一天(大年三十),他被澄邁縣公安局以偽造《復耕證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為由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重獲自由後,林方光立即向海南省地方公安處提起行政覆議,要求撤銷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近日,海南省地方公安處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撤銷了澄邁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責令澄邁縣公安局賠償林方光被違法行政拘留十日的損失1800餘元。
  村民大年三十被行拘看守所里過年
  林方光在寫給海南省地方公安處的行政覆議申請書中稱,因澄邁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違法徵地,且不依法給予他補償,他遂將其訴至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老城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為打壓林方光,指使澄邁縣公安局作出澄公行決字【2014】第18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刻意於2014年1月30日(除夕)當天對林方光行政拘留。林方光說,正是這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導致他他平生第一次在看守所里過春節。
  林方光認為,澄邁縣公安局對他的行政處罰沒有任何事實或法律依據,且涉嫌濫用職權,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對其進行打擊報複,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其人身權利。
  林方光請求覆議機關查清事實,依法作出決定,撤銷澄邁縣公安局以澄公行決字【2014】第18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賠償他的經濟損失,以維護法律尊嚴和他的合法權益。
  公安局稱村民偽造《復耕證明》
  澄邁縣公安局辯稱,林方光在老城經濟開發區軟件園E地塊、G地塊、美且安置地、智能交通項目地塊有移種的風景樹。2013年9月底,老城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林方光協商賠償該地青苗款的問題,要求林方光提供青苗合法性手續,包括《復耕證明》。
  由於林方光沒有《復耕證明》,就製作了一份《復耕證明》並讓美且村的村長林某在落款處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復耕證明》的落款時間是2009年l0月8日,但林升存2013年9月才當選的村長,沒有權利出具美且村2009年的《復耕證明)),該證明沒有真實反映客觀事實,屬於偽造證明。林方光2013年12月25日向國土部門提交了《復耕證明》,國土部門發現其內容與落款時間明顯不相對應。
  澄邁縣公安局認為,林方光存在使用偽造《復耕證明》的違法事實,該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申請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決定。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林方光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行政覆議撤銷違法處罰
  海南省地方公安處經審理查明,林方光因在老城經濟開發區軟件園E地塊、G地塊、美且安置地、智能交通項目地塊有種植的風景樹,與老城開發區協商青苗款補償的問題。2013年9月,老城開發區要求林方光提供青苗合法性的相關證明。林方光就製作了一份落款時間是2009年10月8日的《復耕證明》,並讓美且村的村長林某在落款處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復耕證明》的內容主要是證明美且村民小組要求村民復耕閑置撂荒土地,並由林方光組織復耕25畝。2013年12月25日,林方光將包括《復耕證明》在內的相關材料向老城開發區國土部門提交。2014年1月30日,澄邁縣公安局以林方光使用偽造的證明文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林方光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海南省地方公安處認為,林方光使用的《復耕證明》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其製作亦是有製作權的美且村民小組製作,無論內容真實與否都不符合該法條的“偽造”之義,被申請人澄邁縣公安局認定申請人使用偽造的證明文件,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海南省地方公安處根據《行政覆議法》《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決定撤銷澄邁縣公安局2014年1月30日以澄公行決字【2014】第18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林方光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同時責令澄邁縣公安局賠償林方光被違法行政拘留十日的損失,以2012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182.35元計算,共計1823.5元。
  “我們村裡已經有多名村民因為老城開發區徵地的問題被澄邁縣公安局拘留過了,這明顯是濫用職權。”5月8日下午,在拿到海南省地方公安處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後,林方光告訴記者,他對海南省公安廳對此事的公正處理表示感謝,同時下一步他還將向紀檢、檢察機關舉報澄邁縣有關部門濫用職權、拘留和報複村民的違法行為,
(編輯:S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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