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加快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2014年9月底前,各省(區、市)要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並制訂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對於需要緊急救治、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無力繳費的患者,各醫療機構要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進行及時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7月9日《人民日報》)
  其實,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去年11月18日已經印發,下發時要求“參照執行”。而這個規範,也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有關要求制定的,目的是明確疾病應急救助制度中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更好地指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規範化”的診療。現在國家衛生計生委再發通知,強調依據《規範》及時救治,至少證明,其中還有不大規範或不夠及時的問題,或者還有推諉、拖延的情況。如果做得很好,就不必要再強調了。
  之所以建立疾病救助應急制度,是因為近年來,雖則隨著基本醫保覆蓋面的擴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需求,有了最為基本的保障,但仍有極少數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造成了不良後果。因此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解決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問題,就成了填補盲區、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一環,是解決人民群眾實際困難的客觀要求,也是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這一惠民方略,至晚在8年前已經提出。2006年,衛生部在當年十大衛生工作重點安排中明確要求,公立醫院從事特需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除彌補醫療服務成本外,應建立醫療救助基金,用於解決弱勢人群的特殊困難。對於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堅持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絕不允許見死不救。這與現在的要求是一脈相承的規定,一個規定反覆提出、多番強調,至今還要“加快實施”,可見即便善政,落實也是相當難的。
  但是必須看到,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尤其對那些需要緊急救治、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又無力繳費的患者,不啻是救命的稻草。有了這個兜底的防線,許多悲劇就會避免。就比如河北保定市清苑縣東臧村鄭艷良,如果沒有缺錢住院的憂慮,怎麼會用一把鋼鋸,在家中自己動手鋸斷右腿,為此咬掉了四顆槽牙。53歲的重慶農婦吳遠碧,要不是無錢手術,怎麼會揮刀自剖放出腹部積水,她說:“這一刀下去,好了,就不再拖累家人了;要是要了命,也就不用再拖累家人了。”而這兩件事,一個發生在2012年4月,一個發生在2011年5月,都在衛生部“先救治後結算,絕不允許見死不救”的後面。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從現在起,就讓各級醫療服務機構,或者擔負應急救助義務的醫院,切實把國家衛計委的通知當回事情。再也不要出現類似上述的悲情。也讓我們和國外比較的時候,自豪地說一聲:我們也有醫療保障的底線!
  文/雷鐘哲  (原標題:把兜底的救命政策落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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